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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署:候鳥持續北返中,養禽業者仍應落實防疫(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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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民雄白肉種雞場確診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雲林褒忠土雞場確診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雲林莿桐土雞場確診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彰化二林蛋雞場確診H5N1高原病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雲林虎尾土雞場確診H5N1高原病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13-03-20 公告巴拉圭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並自即日生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冬候鳥或過境鳥陸續北返,請養禽業者落實禽場防鳥設施(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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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畜禽產品輸入臺灣管制措施係經專家會議評估,守護整體產業安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13-03-08 公告美國麻薩諸塞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雲林東勢土雞場確診H5N1高原病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彰化土雞場確診H5N1高原病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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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養禽業者持續落實防鳥設施及相關生物安全措施,防範禽流感疫情發生及傳播


一、累計送檢採樣、禽流感案例確診及撲殺場數(如附表1)。
二、本(15)日作為說明︰
(一)持續加強全國家禽場疫情查報及採檢確認,即時防疫處置案例禽場
104年度計有17個縣市送檢1,021場,確診981場H5亞型禽流感,確診陰性39場及1場H6N1亞型(非屬OIE應通報疾病),計完成980場撲殺(共計5,144,299隻)。
自105年1月1日至6月14日下午6時止,計有11個縣市送檢49場(5月31日至6月14日無新增送檢場),確診34場H5亞型禽流感(含1場低病原性禽流感,5月31日至6月14日新增確診1場,為雲林縣1土雞場),確診陰性15場,計完成33場撲殺(共計126,999隻)。
(二)加強禽流感案例場周圍半徑1公里禽場採檢,主動檢出案例即時防堵疫情散播
截至14日下午6時止(含104年):
1.鴨場
(1)第一輪應採969場(含空舍568場),已採檢398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285,初篩陽性112場,初篩陽性場送畜衛所確診H5亞型共22場(含1場LPAI,後續再採檢確診為HPAI),確診陰性90場,完成撲殺21場。
(2)第二輪應採954場(含空舍722場),已採檢226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189場,初篩陽性34場,初篩陽性場送畜衛所確診H5亞型共10場,確診陰性24場,完成撲殺8場。
(3)第三輪應採942場(含空舍728場),已採檢203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172場,初篩陽性31場,初篩陽性場送畜衛所確診H5亞型場數共9場,確診陰性22場,完成撲9場。
2.鴨場以外禽場
(1)第一輪應採1,867(含空舍969),已採檢878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787場,初篩陽性86場,初篩陽性場送畜衛所確診H5亞型共16場,確診陰性70場,完成撲殺4場。
(2)第二輪應採1,830場(含空舍1,007場),已採檢785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737場,初篩陽性44場,初篩陽性場送畜衛所確診H5亞型共6場,確診陰性38,完成撲殺3場。
(3)第三輪應採1,826場(含空舍1,061場),已採檢709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613場,初篩陽性56場,初篩陽性場送畜衛所確診H5亞型場數共5場,確診陰性51場,完成撲殺3場。
3.105年5月31日至6月14日案例場周邊半徑1公里內非案例禽場加強監測,新增屏東1白肉雞場確診H5亞型禽流感。
(三)預先撥付撲殺補償費,協助農民度過難關,並持續輔導案例場復養重建
防檢局說明,農委會累計已調度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撥付新臺幣16.09億元撲殺補償及緊急防疫費予禽流感案例發生縣市,已撥出15億5,196萬5千元,目前完成全數撥付場數已達973件(94.7%);已有986場撲殺場(96%)收到撥付之6成以上撲殺補償費(如附表2)。截至6月14日計收到13縣市1,024件撲殺補償費申請案,其中1,023件已完成審查。防檢局持續促請縣市政府儘速撥付該已核定之餘4成補償費。
防檢局指出,持續輔導案例場進行復養重建,目前申請哨兵家禽試驗者共855場,已有844場進行哨兵家禽試驗,並已有782場檢驗合格完成試驗。
三、輿情回應或說明事項︰
請養禽業者持續落實防鳥設施及相關生物安全措施,防範禽流感疫情發生及傳播
防檢局表示,目前禽流感案例雖僅零星發生,惟顯示環境中仍有病毒活動情形,養禽相關業者應持續嚴加防範,不可掉以輕心,案例場、其周邊半徑1公里內非案例禽場及一般禽場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公告執行各項軟體生物安全措施,並依期程落實下列硬體生物安全規劃:
(一)所有案例禽場應於申請復養日起三個月內,將禽隻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之禽舍內,並予以維持。
(二)案例場周邊半徑1公里內非案例禽場應於前揭公告生效日起6個月內(原則為104年12月底前);一般禽場則於前揭公告生效日起1年內(原則為105年6月底前),依禽種別落實硬體生物安全規劃:
1.陸禽場(除放山雞場外):禽隻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之禽舍內。
2.放山雞場:35日齡以下之育雛期,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之雞舍;且採食區及供水系統應採非開放式(具圍網及遮蔽物避免野鳥糞便掉落),並加設雞隻進出閘門。
3.水禽場:育雛期21日齡以下鴨隻及24日齡以下鵝隻,應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之禽舍,飼料桶應採密閉式,採食區應採非開放式,並加設水禽進出閘門。
防檢局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案例場及其周邊半徑1公里內非案例禽場查核及健康訪視工作,未依前揭期程完成硬體生物安全規劃或落實軟體生物安全措施者,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動物防疫人員並得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指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同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其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不予補償。
防檢局說明,禽流感病毒可透過活禽、候(野)鳥、人員、運禽(蛋)車、化製車、飼料車、箱籠、蛋箱(盤)、器械等多種途徑媒介傳播,養禽場及產銷業者應持續依「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規定,落實防鳥設施,並加強人車門禁管制、人員、各式車輛、運輸載具(箱籠、蛋箱及蛋盤等)、器具等進出消毒及避免其他動物進出場區等生物安全措施,惟有業者自主落實各項軟硬體生物安全措施,主動通報疑似案例,方能大幅降低疫病傳入及傳播之風險。

聯絡人:局長 張淑賢 電 話:02-2343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