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授防字第1121471140號附件
一、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為污染之飼養場所,應符合下列條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准予引入家禽飼養:
(一)案例場內完成撲殺清場作業,全場區清潔消毒。
(二)申請業者應接受教育講習並通過測驗。
(三)禽舍生物安全等級:
1.陸禽:應於密閉式、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禽舍飼養。
2.水禽:應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飼養。
(四)周圍半徑1公里內案例場均已完成防疫處理或未有案例場。
(五)執行環境監測並通過檢驗。
二、申請程序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執行撲殺作業之家禽流行性感冒發生場,或經監測分離出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之養禽場,由申請場之負責人或畜主填寫申請書(表一),檢附切結書(表二)、完成清洗及消毒程序查核表(表三),向養禽場所在地之動物防疫機關提出申請。
三、清洗及消毒規定
(一)飼料、糞便、墊料及雜物以焚燒處理為原則。當部分飼料、糞便或墊料因濕度太高無法焚燒者,應於場內一隅堆高至少1公尺高,以不透水布覆蓋儘量包覆完成,以發酵有機肥方式,密封發酵一星期,藉攝氏70℃殺死病毒,降低水分並殺滅病毒之後再送焚燒或就地掩埋。
(二)空禽舍內外先利用消毒劑(如四級銨或其他能殺滅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之消毒劑)噴灑,使之潮濕,2小時後再以清水沖洗,澈底清除禽舍殘存之糞便、墊料等雜物。禽舍乾燥後再以消毒劑或火焰消毒。
(三)所有可移動設備如飼料槽等均需移出禽舍,可拆卸之設備配件應全部拆卸後運出禽舍,倉庫內所有物品亦均需移出,並加以適當處理及消毒。
1.移出禽舍之設備或拆卸下來之配件如欲保留,應先浸泡於消毒劑中至少2小時,其後以清水及刷子刷洗乾淨。
2.不再繼續使用或無法澈底清洗之設備或配件,可燃燒者以焚燒處理,不可燃燒者應先浸泡於消毒劑中至少4小時後丟棄之。
(四)以消毒劑處理後之禽舍屋頂、地面、床面、牆壁、隔欄、通道、水溝及圍牆等,再以清水及刷子澈底將物體表面及縫隙內之污物洗刷乾淨。除以刷子刷洗外,凡能有效清除物體表面及縫隙內污物之方法(如使用高壓熱水噴洗機以強力水柱噴洗等)均可使用。
(五)水禽場的水塘池水必須加入消毒劑後才可排乾,進行曬池,並進行翻土或將污泥排除,再加生石灰中和池底,進行消毒工作。
(六)散裝飼料桶中之飼料應全部清除,散裝飼料桶及管線應以清水洗淨後以消毒劑噴灑,必須注意與禽舍消毒配合,避免污染已經完成消毒之禽舍。
(七)注意事項:
1.牧場內人員居住處所,可採用適當消毒劑燻煙消毒。
2.清洗及消毒時應注意地勢,由地勢較高處往低處清洗,以避免再度污染已完成清洗之區域。
3.使用消毒劑時,使用者全身皮膚(尤其是雙眼、鼻子)必須有適當防護,如戴手套、護目鏡、鼻口罩及全罩式防護衣(雨衣)等。
4.人員進入更換工作衣、帽子、雨靴、口罩,踏過盛有消毒水的消毒槽,以消毒劑清洗及刷手後入場,出場時更換自己衣物後離開。使用過之雨靴應以消毒劑澈底洗淨,衣物必經過消毒劑浸泡或加漂白水澈底清洗。
5.限制車輛出入牧場,必須出入之各種車輛,一律以消毒劑澈底噴霧消毒車輛或通過淺型消毒池。
6.對於某些設備或區域,消毒劑難以完全作用到的時候,可以使用燻煙消毒。原則上,能完全密閉房舍可考慮使用,但是燻煙的氣體具毒性,因此操作時必須極為小心,注意所有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免發生危險。其方法如下:
(1)每10公尺立方空間用40克Paraformaldehyde以加熱器加熱,加熱器與加熱器間之間隔不超過30公尺。
(2)每10公尺立方空間用福馬林500毫升與高錳酸鉀250公克燻蒸,並密閉至少24小時。
四、飼養環境改善審核程序
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針對申請人提供之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執行清洗及消毒程序前3天通知動物防疫機關,由動物防疫機關派員依清洗及消毒程序查核表,進行消毒效果確認程序。
經完成消毒效果確認程序後,由動物防疫機關監督養禽場進行環境監測之相關規定,並將相關樣材送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現農業部獸醫研究所)檢驗,經檢驗呈陰性反應,則確認該場已改善飼養環境。
水禽(鴨、鵝)禽流感案例場如欲以既有非開放式禽舍進行小規模復養時,其清潔消毒範圍仍應涵蓋整場管制區域(包括禽舍及戶外運動場域)。發生禽流感疫情之水禽案例場,通過環境監測後之飼養方式皆須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內為之。
五、飼養環境改善流程
詳如附圖。
六、附件
環境監測實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