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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民雄白肉種雞場確診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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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莿桐土雞場確診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彰化二林蛋雞場確診H5N1高原病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雲林虎尾土雞場確診H5N1高原病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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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東勢土雞場確診H5N1高原病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彰化土雞場確診H5N1高原病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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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流感案例場復養未依規定將禽隻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除依規定裁罰,若發生禽流感疫情,其遭撲殺禽隻將不予補償


一、累計送檢採樣、禽流感案例確診及撲殺場數(如附表1)。

二、本(9)日作為說明︰

(一)督導養禽業者落實自主通報,由動物防疫機關協助採檢確認,即時防疫處置案例禽場

截至昨(8)日下午6時止,計有15個縣市由禽場業者主動通報送檢1,004場(12月1日至12月8日新增送檢4場,分別為雲林縣1土種雞場、屏東縣1肉鴨場、屏東縣1屠宰場異常土雞及其來源場彰化縣1土雞場),確診966場H5亞型禽流感(12月1日至12月8日新增確診雲林縣1土種雞場為新型H5亞型禽流感),確診陰性34場及1場H6N1亞型(非屬OIE應通報疾病),計完成964場撲殺(共計5,098,096隻)。

(二)加強禽流感案例場周圍半徑1公里禽場採檢,動物防疫機關主動監測檢出案例即時防堵疫情散播

截至8日下午6時止:

1.鴨場

(1)第一輪應採795場(含空舍413場),已採檢369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255場,初篩陽性112場,初篩陽性場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簡稱畜衛所)確診H5亞型共22場(含1場LPAI,後續再採檢確診為HPAI),確診陰性89場,完成撲殺21場。

(2)第二輪應採782場(含空舍508場),已採檢211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177場,初篩陽性34場,初篩陽性場送畜衛所確診H5亞型共10場,確診陰性24場,完成撲殺8場。

(3)第三輪應採770場(含空舍496場),已採檢193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161場,初篩陽性30場,初篩陽性場送畜衛所確診H5亞型場數共8場,確診陰性22場,完成撲殺8場。

2.鴨場以外禽場

(1)第一輪應採1,542場(含空舍774場),已採檢735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650場,初篩陽性83場,初篩陽性場送畜衛所確診H5亞型共14場,確診陰性69場,完成撲殺3場。

(2)第二輪應採1,542場(含空舍799場),已採檢678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635場,初篩陽性43場,初篩陽性場送畜衛所確診H5亞型共5場,確診陰性35,完成撲殺2場。

(3)第三輪應採1,534場(含空舍782場),已採檢610場,A型禽流感初篩陰性552場,初篩陽性53場,初篩陽性場送畜衛所確診H5亞型場數共4場,確診陰性49場,完成撲殺2場。

3.12月1日至12月8日無新增確診場。

(三)撲殺補償已完成全數撥付場數達900場(91%),協助農民度過難關,並持續輔導案例場復養重建

防檢局說明,農委會累計已調度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撥付新臺幣16.44億元撲殺補償及緊急防疫費予禽流感案例發生縣市,已撥出14億3,853萬3千元,目前完成全數撥付場數已達900件(91%);已有904場撲殺場(91.4%)收到撥付之6成以上撲殺補償費(如附表2)。截至12月8止,計收到13縣市987件撲殺補償申請案,其中977件完成審查。防檢局持續促請縣市政府儘速撥付該已核定之餘4成補償費。

防檢局指出,持續輔導案例場進行復養重建,目前申請哨兵家禽試驗者共782場,已有705場進行哨兵家禽試驗,放養21日後正在檢驗之場數計5場,並已有659場檢驗合格完成試驗。

三、輿情回應或說明事項︰

禽流感案例場復養未依規定將禽隻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除依規定裁罰,若發生禽流感疫情,其遭撲殺禽隻將不予補償

防檢局表示,為防範禽流感發生及傳播,案例場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引入家禽飼養:

(一)案例場內完成撲殺清場作業,全場區清潔消毒並空場21日。

(二)申請業者應接受教育講習並通過測驗。

(三)禽舍生物安 全等級:

1.陸禽:應於密閉式、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禽舍飼養。

2.水禽:應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飼養。

(四)周圍半徑1公里內案例場均已完成防疫處置或未有案例場。

(五)執行21日哨兵家禽試驗,並通過檢驗。

防檢局說明,陸禽案例場復養禽隻於未具防鳥設施、未符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飼養者;水禽案例場復養禽隻於未符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者,除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場內若發生禽流感案例,其撲殺之動物及銷燬物品,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不予補償,請業者配合辦理,以免受罰及損失。

聯絡人:局長張淑賢

電 話:02-2343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