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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9年02月24日防檢一字第1091470917號函附件

家禽流行性感冒撲殺補償申領作業補充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

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之評價委員會依據家禽評價基準評定價格。

三、家禽每隻評價額高於由中央畜產會提供確診當日前五個交易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時,以確診當日前五個交易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訂為評價額。

四、補償費申請相關資料經清楚填寫並核對無誤後,撲殺家禽及物品應同時評價併同收據,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五、申請需檢附相關資料:

(一)肉禽:評價紀錄表、檢測通報單、屍體重量單、化製三聯單(或其他最終處理證明)、雛禽價格收據(或中央畜產會提供)、飼料價格收據(或中央畜產會提供)。

(二)蛋禽::評價紀錄表、檢測通報單、屍體重量單、化製三聯單(或其他最終處理證明)、雛禽價格收據(或中央畜產會提供)、蛋價、飼料價格收據(或中央畜產會提供)。

(三)種禽:評價紀錄表、檢測通報單、屍體重量單、化製三聯單(或其他最終處理證明)、雛禽價格收據(或中央畜產會提供)、飼料價格收據(或中央畜產會提供)、產蛋率證明資料(由畜產試驗所會同提供)、孵化率證明資料(由畜產試驗所會同提供)、種禽證明單。

(四)種禽育成期或蛋用中禽:評價紀錄表、檢測通報單、屍體重量單、化製三聯單(或其他最終處理證明)、雛禽價格收據(或中央畜產會提供)、飼料價格收據(或中央畜產會提供)。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2月3日農授防字第1041471133號函,送檢樣本檢出家禽流行性感冒H5亞型、舊型H5N2亞型病毒,未完成病原確診前,臨床症狀出現高死亡或產蛋急遽下降,即採取先期撲殺者,無論後續確診高病原或低病原家禽流行性感冒,均以評價額以內補償。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禽蛋(種蛋除外)應屬於銷毀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 

(二)相關重量及價格之計算以小數點後2位計算(四捨五入),最後總金額應以元為單位,小數點後尾數捨去(不四捨五入)。 

(三)肉禽飼料價格,如無收據,則以上週各期之飼料平均價格計算,係指育雛期、育成期及肥育期之飼料平均價格,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四)孵化率=孵出雛禽÷總入蛋數。 

(五)種禽每隻繁殖損失以產蛋中之隻數計。 

(六)孵化場(孵化機及發生機)內銷燬的種蛋,均以入蛋數計。 

(七)移動管制後至撲殺期間,於評價前死亡家禽,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者,死亡之家禽以最低評價基準補償(惟所有人或管理人向防疫機關通報至移動管制間,死亡隻數不予補償)。 

八、歷次「高病原性禽流感撲殺補償協助評價審核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一)購入雛禽分別來自2個不同供應來源,評價方式。(第7次): 

1、評價時如能取2批20隻評價者,以2批分別評價。 

2、如2批混合評價者,以雛禽購入單據價格及數量平均(2批價格相加後除以2批雛禽數量總和)以1批評價。 

(二)養禽戶飼養雛禽在甲地(畜牧場登記地址),育成期後將禽隻趕至乙地繼續飼養(與甲地相鄰,非牧場登記地址),撲殺時在乙地,評價時以實際飼養及撲殺場地為依據,且各項書面資料均須與撲殺場地相同。(第7次) 

(三)種禽場判定應以禽隻週齡與現場設施設備如環控設施、孵化設備(巢箱)、飼養記錄及畜政單位之畜牧場或飼養場登記判定。(第7次)並由評價小組查證並記錄養禽場內是否有孵化器或產蛋設備,依現場實際狀況認定。(第13次) 

(四)禽隻撲殺數量與入雛數量或在養量不符者,評價方式。依業界購買雛禽數量單據與實際進雛數量常有5%-10%之落差,係為供應商預留育雛損耗量,故入雛數與撲殺數量於10%落差以內者尚屬合理範圍,惟對於超過10%者應請動物防疫機關說明原因。(第12次) 

(五)對於移動管制日當日或之前死亡隻數,及撲殺數大於入雛數者,均不得納入補償範圍,惟移動管制當日死亡禽隻經動物防疫機關指定化製或出具證明者,得評價採計。(第13次、第17次) 

(六)撲殺隻數加上移動管制死亡隻數如大於移動管制隻數情形者,經各縣市政府撲殺補償評價小組認定,可採認移 動管制隻數為計算基礎。(第13次) 

(七)於屠宰場或化製場發現禽隻異常死亡回溯至來源場,由地方防疫機關認定是否符合主動物通報要件。(第15次) 

(八)飼料價格評價原則。(第15次) 

1、禽隻評價需計算飼料價格時,以購入飼料總金額除以購入飼料總重量,所得飼料平均價格評價,惟不包含添加藥物或飼料添加物之費用。 

2、賸餘飼料評價時,以撲殺前最後一批購入飼料價格計算。 

3、如無法提供購買單據者,則以中央畜產會提供之平均價計算。

(九)種鵝評價時如有非產蛋期鵝隻(倒頭鵝),不列種禽繁殖損失計價。(第15次) 

(十)幼禽評價,係以肉禽評價基準計算低於雛價時,依中央畜產會提供,購入雛禽"當週"雛價評價,而非確診前五日平均價。(第17次) 

(十一)蛋中鴨評價結果如高於市場行情時,應依家禽評價基準第五點:家禽每隻評價額高於由中央畜產會提供確診當日前五個交易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時,以確診當日前五個交易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訂為評價額。但幼禽以肉禽評價基準計算低於雛價時,依中央畜產會提供,購入雛禽當週之雛價評價。(第22次) 

(十二)部分撲殺補償案件種鵝及肉雞飼料單據有註明折讓或飼料價格遠超過市場行情者,應重新評價。(第24次) 

(十三)有關化製單據所載地址與實際撲殺地點不符者一律不得採計。(第24次) 

(十四)種鵝場認定,請鄉鎮市公所、各縣市畜政單位或動物防疫機關,參考本注意事項規定,依現場實際狀況認定。(第24次) 

(十五)蛋雞場僅銷毀雞蛋補償評價方式業經行政院104年4月17日院臺農字第1040016270號函專案核定,請相關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依規定辦理評價作業。(第25次) 

(十六)有關養禽業者因配合防疫,對於禽場經移動管制,期間造成上市延後屠宰造成規格外禽隻補償及其飼料成本納入補償評價方式。(第25次、第41次、第44次、第45次) 

1.為控制動物傳染病,依據動物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 

2.規格外家禽補償評價,倘超過規格且經輔導上市屠宰之家禽,應提出屠宰場扣款單據或販售單據供佐證。 

3.輔導上市時價格,減去移動管制日前五日中央畜產會提供市場交易行情平均價格之差額,予以補償。 

4.至違約金部份,係飼主與供應商雙方契約行為,且考量動物疫災為不可抗力因素,故無法補償違約部分。 

5.白肉雞之禽種參考台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不良雞作業參考標準,白肉雞超大雞及超級大雞扣款規定如下: 

(1)超大雞部份:2.01~2.15kg扣0元/台斤。 

(2)超級大雞部份: 

甲. 2.16~2.25kg扣0.3元/台斤。 

乙. 2.26~2.30kg扣0.6元/台斤。 

丙. 2.31kg以上,扣1元/台斤以下。 

6.禽隻(白肉雞除外之禽種)於解除移動管制時未超過正常應上市之週齡者,不計算價差;超過正常應上市之週齡者,計算價差(並請畜主提供本批雛禽購買相關收據佐證),方式如下:

 

(1)移動管制當日之售價(甲):肉禽體重乘中央畜產會提供當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肉禽體重:係指畜主提供輔導上市屠宰當日過磅單正本所記載之禽隻淨重,且不得超過移動管制當日禽隻數重量上限。) 

(2)移動管制期間之飼料成本(乙):由畜產試驗所提供肉禽正常應屠宰週齡當週每日每隻飼料平均消耗量(如附表1)乘中央畜產會提供之當週飼料平均價格乘移動管制天數乘屠宰禽隻數。(屠宰禽隻數不得超過移動管制當天禽隻數。) 

(3)送往屠宰當日之售價(丙): 

A.屠宰當日禽隻體重乘中央畜產會提供屠宰當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屠宰當日禽隻體重:係指畜主提供輔導上市屠宰當日過磅單正本所記載之禽隻淨重,且不得超過移動管制當日禽隻數重量上限。) 

B.或禽隻體重乘實際售價,應提出屠宰場扣款單據或販售單據供佐證,如「禽隻體重乘實際售價」低於「禽隻體重乘中央畜產會提供屠宰當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之百分之七十,則以「禽隻體重乘中央畜產會提供屠宰當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之百分之七十,作為送往屠宰當日之售價。 

(4)價差計算方式: 

A.(甲)加(乙)小於(丙)者,不計算價差。 

B.(甲)加(乙)大於(丙)者,兩者之差即為價差。 

(5)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提供家禽健康證明書供參。 

(十七)有關僅補助銷毀蛋之禽場評價依據,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參考家禽評價基準規定辦理,蛋價以報紙媒體上發布前3個交易日之雞蛋大運輸交易行情價格減3元後平均每0.6公斤為基礎評價額。(第26次) 

(十八)有關進口種蛋及種禽評價,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參考家禽評價基準規定辦理,種蛋如係進口者,依該批進口輸入許可證所記載之完稅後價格評價。(第26次) 

(十九)養禽場如為自行孵化雛禽,自己開立雛禽購買單據給自己情形者,應請鄉鎮市公所、各縣市畜政單位或動物防疫機關,依現場實際狀況認定是否確為孵化場及具備孵化設備(得將現場孵化設備照相佐證),倘所出具單據價格低於入雛當週中央畜產會公布行情價格,得予採計,倘價格高於公布行情價格,則以入雛當週中央畜產會公布行情價格採計。(第29次) 

(二十)種鴨場銷毀之鴨蛋評價,請鄉鎮市公所、各縣市畜政單位或動物防疫機關,依現場實際狀況認定是否確為種鴨場,所銷毀尚未孵出之種蛋,以家禽評價基準種禽之種蛋評價。(第29次)

(二十一)養禽場經移動管制後,經確診為陰性,因配合防疫於解除管制延後上市屠宰,禽隻以規格外禽隻補償方式評價,惟管制期間死亡隻數不予補償。(第29次)

(二十二)畜衛所尚未出具確診檢驗報告前,部分養禽場因保存禽蛋場地有限,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可先行統計禽蛋數量並監督銷毀,嗣後確診為陰性,銷毀之禽蛋可申請專案補助,如確診為陽性則依家禽評價基準評價。(第30次)

(二十三)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對於養禽場提供之化製單據採認有疑義時,應調閱化製車輛GPS衛星定位軌跡及化製場過磅單等佐證資料,以為依據。(第31次)

(二十四)有關僅補助銷毀蛋之評價,以移動管制日報紙媒體上發布前3個交易日之雞蛋大運輸交易行情價格減3元後平均每0.6公斤為基礎評價額。於104年7月7日前已完成評價者,各縣市政府撲殺補償評價小組得依實際情形認定及評價。(第33次)

(二十五)倘禽隻飼養期過長,無入雛當時市場行情價格可參考評價時,得採中央畜產會提供接近時間點之價格評價。(第33次)

(二十六)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周圍半徑1公里內非案例禽場再養或進養,應依動物防疫人員指導確實完成再養或進養申請程序,倘若爾後撲殺方可申請補償。(第33次)

(二十七)有關陰性場銷毀種鴨蛋之評價方式,對於尚未孵出之種蛋(含機內及機外)評價基準為種蛋數乘孵化率乘雛禽價格,雛禽價格得以移動管制前3日平均價格計算(由中央畜產會提供)。(第35次)

(二十八)有關預防性撲殺後續之補償評價,各縣市政府宜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會生試驗所判定高低病原性禽流感案例後,再採行後續防疫處置為原則,如欲採取先期撲殺,務必確認現場出現高死亡率及產蛋下降後再執行。(第35次)

(二十九)種鵝評價時如有非產蛋期鵝隻(倒頭鵝),或盛產期現場未見種蛋,不列種禽繁殖損失計價,管制期間擅自移出種蛋者,應依法究辦。(第36次)

(三十)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對於養禽場提供之化製單據應確認其有效性,倘採認有疑義時,經調閱化製車輛GPS衛星定位軌跡及化製場過磅單等佐證資料,尚無法釐清者,不予採計。(第36次)

(三十一)古早雞屬少量雞種,經畜產專家建議其雛禽價格應可比照黑羽土雞計價。(第37次)

(三十二)有關鴨隻飼料、禽隻價格,請中華民國養鴨協會配合中央畜產會滾動提供,原則上以時間區間呈現價格,俾供評價參考。(第37次)

(三十三)對於移動管制當日或之前死亡隻數,及撲殺數大於入雛數者,均不得納入補償範圍,惟移動管制當日死亡禽隻經動物防疫機關指定化製或動物防疫機關出具證明者,得評價採計。撲殺隻數加上移動管制期間死亡隻數如大於移動管制隻數情形者,經各縣市政府撲殺補償評價小組認定,以採認移動管制隻數為計算基礎。(第13次、第17次、第38次)

(三十四)飼主提供之化製單據,請查核化製車GPS軌跡資料,釐清確實有至該場清運屍體,並查核同車載運之其他畜牧場畜禽數量及重量資料(畜禽死亡後個體變異應納入考量),以確認化製單有效,惟無法釐清者,不得補償且不得以比例方式計算。(第31次、第36次、第38次)

(三十五)種鵝場於現場評價時,無種蛋者,不予補償繁殖損失。(第15次、第38次)

(三十六)自104年8月1日起,104年新型H5N2、H5N8及新型H5N3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確診後撲殺者,回歸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種禽場之種蛋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方案辦理補償。惟禽蛋屬於銷毀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第39次)

(三十七)蛋禽評價所需之飼料價格,因現行家禽評價基準未予以明定,經討論專家建議參考種禽飼料價格定義,蛋禽之飼料價格以上個月產蛋前期各期之平均價計算。(第39次)

(三十八)養禽場與化製場所簽定之化製合約應以書面為基準,應釐清合約書生效日期係於禽流感案例發生之前,所出具之化製單據方可採計,並應查核化製車GPS軌跡資料及停留時間,釐清確有至該場清運屍體,並不得以推估方式計算禽隻數量。(第39次)

(三十九)已提起訴願案件,應參據訴願法第58條規定進行調查、答辯等事宜,配合釐清案情並提供具體事證,陳報訴願管轄機關,以完成該法規定相關程序,如經訴願決定需重新審議,應依家禽評價基準等規定評價,相關案件再送防檢局以調整補助經費。(第39次)

(四十)重申不得補償案例場之樣態如下:(第39次、第41次)

1.不符合主動通報要件者。

2.經屠宰場、理貨場、肉品市場通報異常回溯者。但來源場禽群健康良好,無異常死亡,且具有下列佐證資料,經採樣送驗結果為陽性者不在此限:

(1)入雛數量之證明單據。

(2)屠宰場或理貨場通報疑似禽流感案例時,具來源場繳交之家禽健康證明書,且無重大違反家禽健康證明書填寫之情節。

(3)案例場應有「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定期由執業獸醫師簽章,且完整記錄入禽、淘汰、斃死、出場等數量,入禽與出場數量須無不明之異常落差。

3.飼主主動通報前,經環保、衛生機關處辦或遭民眾舉報,且經查證屬實者。

4.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或未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者,或未符合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經動物防疫人指導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四十一)104年高病原性禽流感案例殺補償案件,移動管制期間死亡家禽數之認定,得參考化製三聯單所載數量採計。惟為減少數量認定之爭議,爾後案例場依法主動通報後,動物防疫機關前往移動管制時,應於移動管制單指示該場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移動管制期間死亡禽隻屍體送化製前,應經指定人員現場清點死亡禽隻數量,並記錄及簽名於化製三聯單,或製作死亡禽隻數量清點單據者,方可據以列入補償。前揭指定人員,係指養禽場轄區鄉(鎮、市、區)公所人員或由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人員(含動物防疫機關人員)。(第40次)

(四十二)觀賞鳥不屬於高病原性禽流感撲殺補償範圍。(第40次)

(四十三)確診為低病原性禽流感之家禽場,復驗至陰性可上市屠宰之移動管制期間,倘未違反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第6款規定:「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第43次、第4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