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到網頁頂端
Q1:
有關家禽健康證明動物所有人(如畜主、貨主等)或管理人(如牧場管理人等)常見的違規樣態為何? (109-10-22)
目前文章展開中
  1. 動物所有人(如畜主、貨主等)或管理人(如牧場管理人等)有下列違規樣態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 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1. 未繳驗家禽健康證明書或切結書。
    2. 家禽健康證明書或切結書所填資料(防疫統編、畜牧場址…等)與防疫統編查詢系統資料不符或查無資料。
    3. 未填寫防疫統一編號。
    4. 使用家禽健康證明書影本時,未同時檢附理貨場或批發市場證明文件。
    5. 同一張家禽健康證明書之家禽在2家以上屠宰場卸載,證明書未註明先前卸載數量致其後數量不符者。
    6. 證明書/理貨場或批發市場證明文件登載數量與進場數量或屠宰數量誤差超過10%。
    7. 場址未依規定填寫地號。
    8.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親簽。
    9.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填寫連絡電話。
    10. 日期塗改或未填寫日期。
    11. 禽種或數量未填寫或不符。
    12. 日期已超過開立有效日期。
    13. 內容塗改後未簽名。
Q2:
獸醫師開立家禽健康證明常見的違規樣態有哪些? (109-10-22)
目前文章展開中
  1. 獸醫師(佐)有下列違規樣態,依違反獸醫師法或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查處:
    1. 未親自診斷即開立或開立不實或資料填寫不完整之家禽健康證明書:獸醫師部分將依違反獸醫師法第10條規定逐案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且該份證明書無效。
      1. 開立日期空白。
      2. 開立未來日期。
      3. 獸醫師(佐)簽名欄非獸醫師(佐)親自簽章。
      4. 非簽發證明之獸醫師(佐)卻擅自修改證明書相關資料。
      5. 禽種或數量未填寫或不符。
    2. 未申請執業執照即開立家禽健康證明書,依違反獸醫師法第5 條規定查處,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
    3. 有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仍簽發家禽健康證明書,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7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該份證明書無效,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4. 若另有涉及偽造文書或非獸醫師開立簽署者,併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Q3:
防疫統一編號及場址之填寫,應注意那些事項? (109-10-22)
目前文章展開中
  1. 畜牧場登記證號:係A+畜牧場登記證號後五碼(例如:A12345)
  2. 飼養場登記證號:係B+飼養場登記證號後五碼(例如:B12345)
  3. 無畜牧場(畜禽飼養場)登記者:畜牧場(畜禽飼養場)名稱請空白,場址欄請填畜禽飼養場所在地地籍地號。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知道防疫統一編號者,請洽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開證獸醫師或動物防疫機關查詢。
  4. 畜牧場(畜禽飼養場)之「場址」請依牧場實際位置填寫地號。但畜牧場(畜禽飼養場)登記之「場址」為門牌地址者,請填寫其門牌地址。
Q4:
家禽健康證明書開立日期應由何人填寫?其注意事項為何? (109-10-19)
目前文章展開中
  1.  
    1. 家禽健康證明書日期時間以及獸醫師選填欄位,限由獸醫師填寫,獸醫師須依檢診當日之日期時間填寫,除獸醫師外不得修改,獸醫師修改須在修改處旁簽章,有效期限為自開立時間起72小時內。
    2. 獸醫師須依檢診時之家禽品系、飼養數量、健康狀況等核實填寫。
    3. 如畜牧場(飼養場)因家禽健康證明書已過期、開立之家禽健康證明書不敷使用等因素,而再請獸醫師前往畜牧場(飼養場)針對同批家禽開立新家禽健康證明書時,獸醫師須依再赴畜牧場(飼養場)檢診時所見之最新情形,核實填寫家禽品系、所餘飼養數量、健康狀況等。
    4. 如有開立而未使用之家禽健康證明書,無論是否過期失效,獸醫師及畜主應自行收回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