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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8起所有家禽進屠宰場均須附健康證明書或健康切結書


家禽飼養(繫留)場之家禽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如附件1),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但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簽署核准之切結書(如附件2),代替健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