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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應合法用藥 確保消費安全


  針對衛生機關於今(103)年9至10月間抽驗市售畜禽水產品計185件,其中有7件不合格(甲魚5件,皮蛋1件,鹹鴨蛋1件),防檢局於接獲不合格通報後,即函請相關機關協助釐清來源畜禽水產養殖場,1件已由該轄農政機關辦理管制產品上市及抽樣複驗中,3件已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裁罰,另有3件尚待衛生機關續予釐清來源場或處辦中。
  防檢局除加強養殖場藥物殘留監測外,並持續加強向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教育,應依核准藥品之標示正確使用及遵守停藥期,避免造成違法殘留,以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

加強動物用藥監測及教育
  為有效監督畜禽飼養業者能合法、安全用藥,防檢局每年均成立計畫執行畜禽產品安全及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查驗工作,103年度已執行畜牧場鴨蛋抽驗212件,查有13件不合格案件,另漁業署執行甲魚抽驗31件,其中有1件不合格,皆已由該轄縣市政府依法裁罰。
  另針對歷年抽驗不合格之養殖場,防檢局已列為加強檢驗、監測名單。也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針對相關業者持續辦理正確用藥教育,建立合法及正確用藥觀念。

籲請業者合法用藥避免違法受罰
  防檢局重申,核准之動物用藥皆訂有使用對象動物、用法用量及停藥期等規定,業者應遵照該藥品之核准範圍使用,以免不當殘留。倘查獲違反使用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亦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或未經核准之動物用藥品,違反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更可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違規業者資料,該局籲請畜禽飼養業者應合法用藥並遵守停藥期之規定,避免違法受罰。


 

聯絡人:副局長  施泰華  電 話:02-2343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