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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六條及第四條附件三,修正家禽評價基準。


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六條及第四條附件三。

因現行第四條附件三家禽評價基準第三點附表二種禽(含公禽)育成期總飼料用量,未有北京鴨及大改鴨之飼養期和飼料攝取量,另因入雛幼禽以現行肉禽評價公式計算雛禽價格與實況落差太大,為維護飼主權益,其補償基準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施行,修正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