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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5縣市檢疫站公告,增加高雄市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熱區,應比照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及屏東縣五直轄市、縣(市),運出該直轄市之活禽應檢附健康證明書及禽蛋應檢附燻蒸證明書,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需至臺南市或屏東縣所設檢疫站之ㄧ進行檢查及消毒,始得至其他地區(含臺南市及屏東縣),並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27日生效。


主旨:修正「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ㄧ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公告事項:

  1.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設置檢疫站(地點如附件1),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活體家禽(下稱活禽) 所附之健康證明書、禽蛋所附之燻蒸證明書,並消毒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案經本會ㄧ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農防字第ㄧ0四依四七依二三四號及ㄧ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農防字第ㄧ0四ㄧ四七ㄧ二七七號公告修正並更改名稱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在案。
  2. 本次公告修正,增加高雄市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熱區,應比照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及屏東縣五直轄市、縣(市),運出該直轄市之活禽應檢附健康證明書及禽蛋應檢附燻蒸證明書,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需至臺南市或屏東縣所設檢疫站之ㄧ進行檢查及消毒,始得至其他地區(含臺南市及屏東縣),並自中華民國ㄧ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