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到網頁頂端
最新消息
友善列印
:::
最新消息
查獲非法禽流感疫苗防檢署呼籲養禽業者勿觸法(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13-07-17 修正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牛海綿狀腦病風險等級之國家(地區),並自即日生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立院經委會成立進口雞蛋調查小組 農業部重申:配合檢調 遵循現行憲政體制(農業部)
雲林斗南白肉種場確診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人畜共通傳染病跨部會風險評估團隊公佈最新重要H5亞型禽流感病毒疫情風險評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人畜共通傳染病跨部會風險評估團隊公佈最新重要H5亞型禽流感病毒疫情風險評估(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人畜共通傳染病跨部會風險評估團隊公佈最新重要H5亞型禽流感病毒疫情風險評估(衛生福利部)
查獲非法禽流感疫苗防檢署呼籲養禽業者勿觸法(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中央及地方聯合辦理「113年度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演習」,精進整體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應變量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中央及地方聯合辦理「113年度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演習」,精進整體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應變量能。(衛生福利部)
113-06-27 公告澳大利亞首都特區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13-06-20 公告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疾管署修訂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新增「符合急性呼吸道感染或急性結膜炎,且有禽流感A(H5N1)動物疫情接觸史」條件,並自本(113)年6月15日起實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疾管署修訂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新增「符合急性呼吸道感染或急性結膜炎,且有禽流感A(H5N1)動物疫情接觸史」條件,並自本(113)年6月15日起實施(衛生福利部)
農業部輔導蛋雞產業升級 雞蛋生產穩定供應無虞(農業部)
113-05-31 公告美國愛荷華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雲林北港肉鵝場確診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防檢署超前啟動監測 我國無乳牛H5N1疫情 國產乳品安全無虞(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疾管署邀請專家及農業部、食藥署,就美國乳牛感染禽流感事件,針對我國防治作為盤點並進行討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疾管署邀請專家及農業部、食藥署,就美國乳牛感染禽流感事件,針對我國防治作為盤點並進行討論(衛生福利部)
:::

臺北關呼籲旅客攜帶動植物產品入境應主動申報,以免受罰(財政部)


    臺北關表示,自111年邊境逐步開放,來臺旅客人數亦日益增加,該關特別呼籲旅客,攜帶動、植物產品入境時,應主動擇紅線檯向海關申報。     臺北關提醒,肉製品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應施檢疫物品,入境時應主動申請檢疫,未檢附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簽發之檢疫證明書或未經檢疫合格者,不得攜帶入境;旅客攜帶未經檢疫之活動物及其產製品入境,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之規定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係自最近3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攜入豬肉產品,初次違規,裁處20萬元罰鍰,再次違規則加重罰鍰100萬元。此外,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攜入家禽產品,初次違規,裁處3萬元罰鍰,再次違規加重罰鍰30萬元,第3次違規則加重罰鍰100萬元。     臺北關另說明,植物產品部分,屬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應施檢疫物品,亦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未檢附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簽發之檢疫證明書或未經檢疫合格者,不得攜帶入境;旅客攜帶未經檢疫之植物及其產製品入境,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5條之1規定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為阻絕動、植物傳染病於關口,臺北關將持續加強與防疫檢疫機關合作,也歡迎各界踴躍提供檢舉走私情資(檢舉專線:0800-038265、非上班時段:03-3982308),俾杜絕未經主管機關檢疫之動植物產品進口。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或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檢疫局網站查詢。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       聯絡電話:(03)398-2293 新聞聯絡人:簡妙娟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來源網址: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846ee6fdc6e44778d3e16376de34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