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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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設置檢疫站(地點如附件1),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活體家禽(下稱活禽)所附之健康證明書、禽蛋所附之燻蒸證明書,並消毒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