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檢警調海巡機關查獲非法禽流感疫苗 防檢局呼籲養禽業者勿觸法(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今(2)日表示,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於本(109)年5月26日及28日,配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雲林地檢署)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海巡署雲林查緝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雲林縣調查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分別前往雲林縣、臺中市、嘉義縣之涉嫌人住居所、工作地點、養鵝場進行搜索及行政稽查,扣得非法禽流感疫苗10桶﹙每桶容量5000CC﹚、29 瓶﹙每瓶容量 250CC 至 2000CC﹚,被告6人分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輸入動物用禁藥、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販賣動物用禁藥罪嫌,全案由雲林地檢署持續偵辦中。
防檢局說明,臺灣去(108)年禽流感疫情以H5N2及H5N5亞型為主,總共84個禽場發生:本年迄6月2日止,疫情仍以H5N2及H5N5亞型為主,38個禽場發生,主要感染陸禽。為積極檢出家禽生產環境中禽流感病毒,即時予以必要處置措施,以維護家禽產業健全發展。防檢局每年請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執行轄區家禽場例行性禽流感採樣監測及各項防疫工作,雲林縣某養殖場自108年9月至109年4月,3次採檢出禽流感抗體異常,另接獲民眾檢舉雲林地區業者非法輸入及販賣非法疫苗,爰將相關資料函請檢調機關協助偵辦。
防檢局強調,動物用禁藥會直接危害動物健康,而非法輸入之動物用藥品沒有經過安全及效力試驗,任意使用恐影響治療疾病的效果及動物健康,損害畜禽養水產殖業者權益。對於違法輸入、販賣動物用禁藥,最高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使用動物用禁藥可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加重處以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防檢局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違法輸入或販賣非法動物用藥品,同時也請畜禽水產養殖業者一定要使用合法藥品,以維護畜禽水產動物健康及畜禽水產產品品質。
防檢局特別感謝雲林地檢署、海巡署雲林查緝隊、雲林縣調查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及相關機關積極偵破本案,對於維護動物用藥品品質及動物健康有重大貢獻。
聯絡人:防檢局副局長徐榮彬 電 話:02-3343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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