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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啟動「秋冬禽流感強化防疫措施」,降低疫情發生及傳播風險(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彰化鹿港鵪鶉場確診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13-08-15 公告葡萄牙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13-08-12 公告立陶宛及美國阿肯色州、印第安那州、內布拉斯加州、俄亥俄州、威斯康辛州、北卡羅萊納州、北達科他州、奧勒岡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並自即日生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針對今日媒體報導「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112年專案進口雞蛋之疏失」一事,農業部說明如下(農業部)
查獲非法禽流感疫苗防檢署呼籲養禽業者勿觸法(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13-07-17 修正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牛海綿狀腦病風險等級之國家(地區),並自即日生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立院經委會成立進口雞蛋調查小組 農業部重申:配合檢調 遵循現行憲政體制(農業部)
雲林斗南白肉種場確診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請業者落實禽場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人畜共通傳染病跨部會風險評估團隊公佈最新重要H5亞型禽流感病毒疫情風險評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人畜共通傳染病跨部會風險評估團隊公佈最新重要H5亞型禽流感病毒疫情風險評估(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人畜共通傳染病跨部會風險評估團隊公佈最新重要H5亞型禽流感病毒疫情風險評估(衛生福利部)
查獲非法禽流感疫苗防檢署呼籲養禽業者勿觸法(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中央及地方聯合辦理「113年度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演習」,精進整體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應變量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中央及地方聯合辦理「113年度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演習」,精進整體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應變量能。(衛生福利部)
113-06-27 公告澳大利亞首都特區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13-06-20 公告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疾管署修訂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新增「符合急性呼吸道感染或急性結膜炎,且有禽流感A(H5N1)動物疫情接觸史」條件,並自本(113)年6月15日起實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疾管署修訂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新增「符合急性呼吸道感染或急性結膜炎,且有禽流感A(H5N1)動物疫情接觸史」條件,並自本(113)年6月15日起實施(衛生福利部)
農業部輔導蛋雞產業升級 雞蛋生產穩定供應無虞(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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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查獲旅客攜帶大陸肉類製品闖關入境(財政部)


臺北關表示,該關稽查組本(107)年12月15日12時及15時許於桃園國際機場,查獲搭乘班機CA-149、BR-856、MU-5007自大陸返國之本國籍顧姓旅客、陳姓旅客及來臺大陸籍余姓旅客,以託運行李方式攜帶大陸製香腸、臘腸及桂花鴨(淨重分別為3.6公斤、1.6公斤及2公斤),未據口頭或書面申報,逕擇綠線(免申報)檯通關,爰移請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依規定處置,由於大陸地區屬非洲豬瘟及禽流感疫區,該局依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修正規定,豬肉製品裁處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及禽類製品裁處3萬元罰鍰。 該關表示,肉製品係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應施檢疫物品,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未檢附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簽發之檢疫證明書或未經檢疫合格者,不得攜帶入境;違反前揭規定,應依同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沒入銷毀及第45條之1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之罰鍰。 臺北關再次呼籲,國人出國旅遊,切勿攜帶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入境,尤其中國大陸正值非洲豬瘟疫情肆虐,鑑於該病毒目前並無疫苗及藥物可供治療,豬隻一旦感染,致死率可達100%,最重影響國內畜牧業及其相關產業,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 聯絡電話:03-3983384。 新聞聯絡人:莊佳菱;聯絡電話:03-3982901;手機:0978-667109。

來源網址: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us8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