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明日實施
旅客違規攜帶肉品入境最高裁罰100萬元(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今(13)日表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對旅客違規攜帶肉品入境之罰鍰已提高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業經總統於昨天公布,將於明(14)日開始實施,故明天凌晨零時起違反本規定之旅客將以新的規定進行裁罰,防檢局已依旅客攜帶肉品及動物產品種類及其來源國別之風險高低,訂定裁罰基準(如附件),俾為統一執法之標準,本裁罰基準自明天凌晨零時起實施。
防檢局說明,現行裁罰規定為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依現行裁罰基準,凡自非洲豬瘟或口蹄疫疫區違規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者,均裁罰最高額1萬5千元。而新的裁罰基準,首先因非洲豬瘟對國內產業衝擊最大,且旅客違規攜帶豬肉類等產品入境傳入該病的風險最高,故旅客自非洲豬瘟發生國家(如中國大陸) 違規攜帶豬肉類等產品入境,第一次罰5萬元,第二次罰50萬元,第三次以上則罰最高100萬元;其次罰款額度只區分為三個級距,是因違規人被裁罰後應已知警惕不應再犯,再犯者即應重罰。另外自口蹄疫或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疫區違規攜入家畜或家禽肉類等產品,則考量口蹄疫或高病原性禽流感對國內產業之影響較之非洲豬瘟稍低,故其罰款額度依次為3萬、30萬、100萬。而自其他非疫區國家違規攜入相關肉類等產品,鑒於其傳播疫病風險較前述疫區國家相對較低,考量比例原則,故裁罰額度為1萬、10萬、30萬。至於違規次數的計算,所指第二次以上違規,係以行為人前次裁罰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3年內再次違反規定者,故明天起新的裁罰基準實施後,違規者過去3年內曾經被處罰的,均會列入計算。
防檢局最後說,裁罰只是手段,目的是為杜絕旅客違規攜帶肉類等產品入境,有效防範非洲豬溫、口蹄疫及高病原性禽流感入侵。防檢局最後呼籲,旅客切勿違規攜帶肉類產品入境,違規裁罰已提高至100萬元,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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