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媒體報導買禽流感疫苗放到過期銷毀乙節,農委會澄清,禽流感疫苗儲備工作係於94年於「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第7次會議」進行討論,後於第8次會議決議通過環帶免疫原則,並建議儲備H5及H7亞型疫苗,案經行政院「中央防治重要動物傳染病因應小組第11次會議」決定辦理,將儲備疫苗用作為另項控制疫情之可選擇工具,加強禽流感緊急疫情之管控,有備無患,為國際上普遍及常見之防疫作法。儲備疫苗的目的在於,經採行各項防疫處置措施後,仍無法遏止疫情擴散,或有禽傳人發生風險時,可以搭配已採行的防疫措施使用,但若因該等疫苗效期將屆,而將其作為一般性疫苗普遍於家禽中施打,則不是國際上通行的防疫作為。
至於媒體報導禽流感緊急儲備疫苗採購,涉及圖利特定廠商乙節,農委會說明,歷年禽流感疫苗採購案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亦即將招標資訊以公告方式對外宣達,而非採不經公告程序直接邀請廠商議價的限制性招標模式。另對可提供符合規格的廠商,以「價格」為唯一的決標條件,實為遵行採購法,節約支出,創造廠商公平競爭所採取的公平合理採購方式,採購過程公開透明,可受公評。
另農委會補充,依近年國內禽流感疫情處置經驗,國內因應動物疫災之防疫監測預警作為及疫情處置量能,皆已大幅提升。另近幾年,國際上不斷演化出新型禽流感病毒,造成疫苗株選擇困難,難以一體適用,又徒增檢測判別病毒的困擾,加上新型病毒易透過候鳥跨國多點傳播,採用疫苗防堵疫情擴散之效果有限,經該會於105年底邀集專家學者、產業團體代表等評估,咸認儲備疫苗已難以發揮原有功能,因此,階段停止購買儲備緊急防疫用禽流感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