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禁止輸送家禽及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措施」公告期間,家禽(白肉雞除外)之銷售損失及飼料耗損補償乙案,相關申請所需資料及計算方式,彙整如說明,請查照。
一,農業部(時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3月6日農授防字第1061471024號、106年3月8日農授防字第1061471050號、106年3月10日農授防字第1061471071號、106年4月28日農授防字第1061471473號、本署106年4月14日防檢一字第1061471325號及106年5月4日防檢一字第1061471511號函均諒達。
二,旨揭之損失補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之評價委員會,依本函說明三所列方式計算差價,並依說明四所列須檢附之相關資料函送本署審議。
三,禽隻(白肉雞除外之禽種)於解除禁止屠宰當日起算後14日內(106年2月24日至106年3月9日)送往屠宰者,計算價差,予以補償,方式如下:
(一)禁止屠宰起始日(106年2月17日)之售價(甲):肉禽於出售時體重乘中央畜產會提供106年2月16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如附表1)。
(二)禁止屠宰期間之飼料成本(乙):
1.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提供肉禽正常應屠宰週齡當週每日每隻飼料平均消耗量(如附表2)乘中央畜產會提供之當週飼料平均價格(如附表3)乘禁止屠宰天數(7日)乘上市家禽隻數。
2.前項上市家禽隻數,須檢附禽隻送往屠宰場畜主所附獸醫師簽發之家禽健康證明書,並經卸載場所(屠宰場)簽註進場禽隻數量並簽名之影本。前述家禽健康證明書若無經卸載場所(屠宰場)簽註進場禽隻數量者,則以上市日禽隻過磅單正本所列禽隻重量,除以不同禽種於正常應屠宰週齡當週後1週之禽隻平均體重(請參照禽種週齡與體重對照表,如附表4)回推上市家禽隻數。
(三)出售時之售價(丙):出售時禽隻體重乘中央畜產會提供解除禁止屠宰當日起算後14日內(106年2月24日至106年3月9日)之家禽出售當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
(四)價差計算方式:
1.(甲)加(乙)小於(丙)者,不計算價差。
2.(甲)加(乙)大於(丙)者,兩者之差即為價差。
四,申請所須檢附資料如下:
1.評價紀錄表。
2.上市日禽隻過磅單正本。
3.畜主所附獸醫師簽發之家禽健康證明書(或家禽健康切結書),並經卸載場所(屠宰場)簽註進場禽隻數量並簽名之影本。前述家禽健康證明書(或家禽健康切結書)若無經卸載場所(屠宰場)簽註進場禽隻數量者,則以上市日禽隻過磅單正本所列禽隻重量,除以不同禽種於正常應屠宰週齡當週後1週之平均體重(請參照附表之禽種週齡與體重對照表)回推上市家禽隻數。
4.切結書:畜主切結不重複請領農業部凍存計畫經費。
5.若無前述上市日禽隻過磅單正本者,則以畜主所附獸醫師簽發之家禽健康證明書,並經卸載場所(屠宰場)簽註進場禽隻數量並簽名之影本,乘以不同禽種於正常應屠宰週齡當週後1週之平均體重(請參照附表之禽種週齡與體重對照表)回推上市禽隻重量。
五,前述說明四、3.回推之上市家禽隻數,倘大於家禽健康證明書中「三、本證明書所證明之本批(車)家禽種類及數量」(或家禽健康切結書中「屠宰禽別及數量」)者,應以家禽健康證明書(或家禽健康切結書)所載數量為上市家禽隻數。
六,檢附試算公式(如附表5)。
七,前述補償費,家禽飼養業者應於106年4月30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述措施補償費申請。若無前述上市日禽隻過磅單正本者,請貴單位儘速轉知業者於106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另因106年4月30日適逢假日,爰申請截止日得順延一日至106年5月1日。
八,其它事項:
(一)禁止輸送家禽及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措施,係自106年2月24日至3月9日期間,針對上市屠宰之禽隻給予補償(不含蛋中雞、種雞及淘汰蛋雞),其與市場價差,如出售時之售價高於禁宰起始日售價加飼料成本者,不予補償。
(二)請注意家禽飼養業者倘已申請農業部畜牧司之凍存計畫經費者,旨揭措施補償經費不予補償,並請注意各申請資料中之申請人名字均須一致。
(三)為避免影響防疫處置量能,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請轄下畜政單位協助辦理本項補償措施。
(四)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鄉(鎮、市、區)公所人員及家禽產業代表人員組成。
(五)旨揭措施補償經費,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原則由中央政府負擔,惟須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