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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暨QA(農業金融局)


第250號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為協助禽流感疫情受損者復養暨紓解其既有貸款之還款壓力,農委會提供多元因應措施,並對受影響之相關農民及業者,於104年2月2日發布「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提供「舊貸本金展延1年,展延期間免收利息,及新貸前1年亦免收利息」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寬限措施。


協助措施主要內容
農業金融局表示,專案農貸協助措施主要針對因禽流感疫情受損農民及業者,紓解其疫情發生前已貸既有貸款之還款壓力,及後續復養融資資金之利息負擔,提供金融協助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一) 適用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及「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之借款人,取得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開立以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撲殺場證明書」者。
2. 前款以外專案農貸之借款人,取得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開立以本人名義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撲殺場證明書」者。
(二) 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1. 舊貸部分(含家禽屠宰場):
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展延期間之利息免收,由政府予以補貼,原約定之貸款期限,得配合本金展延期限往後延長。既有貸款於104年1月1日禽流感疫情發生時,應尚未列報逾期放款或經訴追;該筆貸款如於本次禽流感疫情發生後,本措施發布前已申請展延,仍得適用本措施。
2. 新貸部分(不含家禽屠宰場):
借款人於禽流感疫情發生後,新貸之專案農貸,前1年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政府予以補貼,本金得依各該貸款規定申請寬緩。
前2項措施之貸款,如有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其利息免收期間,保證手續費亦免收。
(三) 新貸貸款額度:
應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額度規定辦理,農業金融局並表示,為儘予支應復養需求,新貸金額不併入每一借款人所貸專案農貸總餘額計算。
(四) 受理期限:
借款人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及「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撲殺場證明書」正本,於下列期間內向農漁會信用部等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1. 舊貸: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2. 新貸:自即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展延措施屆期如仍有還款困難,可依規定申請展延
農業金融局進一步說明,個別借款人依本措施辦理展延後,屆期如仍有還款困難情形,或其他專案農貸,有展延需求者,均可依農貸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展延。
農業金融局為協助農民及業者即時取得措施資訊,已請貸款經辦機構儘速將前揭措施刊登於營業廳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