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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4月30日起,飼養500隻以上之養禽場應辦理牧場登記,未達500隻者亦應登錄造冊


有關媒體報導雲林縣小型養鴨場於田間或河川地飼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說明,該會已於本(104)年4月28日公告修正「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將養禽場應辦理牧場登記之數量下限從3,000隻調降為500隻,並自105年4月30日生效。未來飼養500隻以上之養禽場均應向所轄縣、市政府申辦畜牧場登記證,至於未達500隻的禽場,地方政府亦應普查並辦理登錄造冊納管,並依所公告之「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輔導業者落實各項生物安全措施。

農委會表示,業者如確有占用河川地之情形,應請地方政府畜政單位會同河川管理單位澈底清查,並依法取締;如有須辦理牧場登記者,農委會已透過本年度行政院核定之第二預備金,會同養禽產業團體及各地方政府,輔導補助養禽業者申辦各項登記文件之行政規費及相關代書費用,以減輕業者負擔,落實畜牧場管理制度,並有效防範禽流感之傳播。

防堵禽流感疫情,請業者落實各項生物安全軟硬體操作

防檢局強調,104年1月起發生新型家禽流行性感冒(簡稱禽流感)疫情,經即時啟動各項防疫作為,疫情雖已趨緩和,惟顯示環境中仍有病毒活動情形,且候鳥已開始陸續來臺度冬,依美國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候、野鳥為傳播禽流感之風險因子之一,養禽相關業者應持續提高警覺,並加強下列各項軟硬體生物安全

措施:

一、案例場周邊半徑1公里內非案例禽場再養或進養前,應依程序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申請審核。

二、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落實禽場生物安全操作,且於公告生效日起六個月內(一般禽場應於一年內)完成及符合該公告規定之家禽飼養條件。

三、每日自主觀察場內禽隻健康情形,遇有死亡率異常增加或攝食量、飲水量或產蛋率下降時,應主動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檢診。

四、配合動物防疫機關採檢措施。

五、按週依禽場生物安全措施檢核表所列項目定期檢核,並請特約獸醫師簽章及輔導改善。

六、禽場周邊發現傷、病、或死亡野鳥,亦請通知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後續採檢事宜。

七、依「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執行車輛及箱籠之清洗消毒工作。

聯絡人:局長張淑賢

電 話:02-2343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