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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第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一


修正「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第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一(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生效。